(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雪梅,陈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23号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5号附31#门面。组织机构66089970-1。负责人龚云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青,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龚雪梅,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恳,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雪梅、陈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颜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