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3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古铭与孔令奇、青岛泽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铭,孔令奇,青岛泽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604号原告古铭。委托代理人李前,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奇。被告青岛泽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奇。委托代理人赵宝林,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铭与被告孔令奇、被告青岛泽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二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古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72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