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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与李××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字第3610号原告刘××。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