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庆海与孟庆璐、姚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海,孟庆璐,姚海波,刘磊,孟庆林,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刘庆海。被告:孟庆璐。被告:姚海波。被告:刘磊。被告:孟庆林。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元利。原告刘庆海与被告孟庆璐、姚海波、刘磊、孟庆林、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庆海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名下的6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璐、姚海波、刘磊、孟庆林、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