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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民三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鸿飞、周军、李彩霞、侯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鸿飞,周军,李彩霞,侯会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磴民三初字第115号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磴口蒙银村镇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定代表人郭海庆,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勇,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超,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客户经理。被告韩鸿飞,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被告周军,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告李彩霞,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告侯会龙,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诉被告韩鸿飞、周军、李彩霞、侯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不能提供被告侯会龙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不能提供被告侯会龙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退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