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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9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陈平寿、付前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陈平寿,付前萍,陈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928-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XXX,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平寿,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付前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陈晓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王秀玲与陈平寿、付前萍、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晓丽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