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西安尚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西安尚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84号原告王建国,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地。委托代理人王婷,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中铁七局海外公司职工,住某地被告西安尚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俊利,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尚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客服部合约经理,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西安尚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由原告王建国负担3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