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会霞诉被告候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霞,候博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会霞,女,汉族,1968年生,住西华县。被告候博文,男,汉族,1969年生,住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霞诉被告候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霞经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拒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会霞自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必瑞审 判 员 牛凌宇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建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