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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会霞诉被告候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霞,候博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会霞,女,汉族,1968年生,住西华县。被告候博文,男,汉族,1969年生,住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霞诉被告候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霞经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拒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会霞自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必瑞审 判 员  牛凌宇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建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