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亚楠与刘义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楠,刘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657-2号申请人张亚楠,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义春,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刘义春有登记在其名下的,鲁R3XX**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巨执字第657-1号执行裁定书,对其车辆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刘义春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张亚楠履行借款本金6万元,其余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义春登记在其名下的,鲁R3XX**小型轿车的所有权的查封。二、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晓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