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廷宝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廷宝,孙治全,孙传业,孙传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1361-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孙廷宝。被告:孙治全。被告:孙传业。被告:孙传古。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四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四被告银行存���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