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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同安区房屋管理所与叶文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环城北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日,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鸣、叶玉婵,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翠,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叶文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房屋管理所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房屋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房屋管理所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林荣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叶彩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