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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娜与庞影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庞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李娜,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庞影,女,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庞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