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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绍洪与攀枝花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洪,攀枝花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999号原告何绍洪,男。被告攀枝花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区橄榄坪区(迤沙拉大道663号)法定代表人朱子庄,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洪诉被告攀枝花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同意支付相应补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绍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绍洪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钦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