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志蔚、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志蔚,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甘志蔚,男,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育才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志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钦市劳人仲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志蔚工资9940.92元,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及被执行人均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另外二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榕树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20×××24)内的存款人民币4万元扣划至本院专用账户,相应款项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钦市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耀 星审判员 曾繁��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 爃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