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迎珠与陈树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珠,陈树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1140号原告刘迎珠,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磊,居民。被告陈树法,居民。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红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2日,原告将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州路南苑小区9幢101室门面房以63000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告。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43000元后,余款20000元未按约定给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于2015年8月17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拒不给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单兆奇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涉案门面房系原告从单兆奇处租赁,同时证明原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被告已经经得单兆奇同意;2、原、被告签订的转租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将涉案门面房转租给被告经营,双方对转租价格及给付租金期限作了约定;3、欠据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书证原件,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来源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案外人单兆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单兆奇将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州路南苑小区9幢101室门面房出租给原告,双方对租赁期限(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和转租等事项��行了约定。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就上述门面房签订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1月1日,约定租金为63000元,订立合同时给付43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付清。2015年4月23日,原告将转租事宜告知单兆奇,单兆奇对此无异议,并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上注明其同意原告将涉案房屋对外转租,期限至2015年11月1日。在被告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余款200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单兆奇之间租赁合同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经过单兆奇同意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亦成立并有效,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租金2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给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迎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