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知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四川得恩德药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得恩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春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娟,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得恩德药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琲、被告四川得恩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春燕、刘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恩德药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幽审 判 员 赵才明人民审判员 唐秉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