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传波、韩勇、牛传文、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牛传波。被执行人韩勇。被执行人牛传文。被执行人刘峰。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传波、韩勇、牛传文、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新商初字第30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对刘峰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季 承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鸿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