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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明义、郝国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义,郝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55-18号申请执行人徐明义,男,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干部住盐山县交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郝国立,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北京宏润恒通管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民(商)终字第9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郝国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国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国立在在中国工商银行04×××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中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