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前文与韩增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文,韩增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李前文,居民。被告韩增建,居民。原告李前文诉被告韩增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前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增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增建于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另外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25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和工资款共计42500元及利息2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韩增建2万元欠款及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韩增建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出示欠条一张,来源是由被告韩增建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2500元的事实。被告韩增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本院认证意见:被告韩增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原告出示的欠条系书证原件,由被告韩增建签字确认,来源和形式合法,能够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相关联,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前文2014年工资款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韩增建2014年12.20日”。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韩增建欠原告工资款22500元,应及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因此原告李前文要求被告韩增建支付所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韩增建欠其2万元欠款及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韩增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增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前文工资款2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韩增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4元(该院开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治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