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与黄文君,何永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佰泽柏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39-2号原告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朗科技新城l8地块渝高城市日记商业裙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9656758-1。法定代表人徐蔓丽,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博,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佰泽柏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2幢1-12号。法定代表人何永清,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佰泽柏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斌霞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