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许学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许学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大套乡玉才村(大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学兰,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中路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学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滨海县诚和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40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