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中平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平,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何中平,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何中平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到庭应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在临潼区八大奇迹馆对面经营悠兰椒麻鱼火锅店,原告在店内任主厨。后因被告经营不善,于2014年10月被告店面倒闭。原告在被告店面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上班,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并按月结算。但被告从开业至倒闭一直拖欠大部分工资,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还是一拖再拖,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口头订立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月工资为6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即进店提供劳务,直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被告店面因经营不善倒闭。2014年10月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08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成诉。庭审中,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报酬。2014年10月9日,双方对应付报酬数额进行了确认,被告至今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10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中平劳务报酬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给付原告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