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463号原告:吴托,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托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托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牛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