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小娟、胡文学等与王可兴、金乡县远志通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胡文学,胡文家,张二平,胡方海,胡方前,胡张氏,王可兴,金乡县远志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营销服务部,王胜东,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46-1号原告:李小娟。原告:胡文学。原告:胡文家。原告:张二平。原告:胡方海。原告:胡方前。原告:胡张氏,女,192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南旺镇太平村顺发大街***号。,被告:王可兴。被告:金乡县远志通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顺,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金乡县西外环105国道西侧。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石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金乡县城区金山街灯塔北路东。被告:王胜东。被告: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亭,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金乡县申科汽车城北888米路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负责人:袁杰,系公司经理。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司北路时代花园。原告李小娟等诉被告王可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王可兴、王胜东驾驶的鲁H×××××/鲁H×××××两辆重型半挂货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可兴、王胜东驾驶的鲁H×××××(鲁H×××××挂)、鲁H×××××(鲁H×××××挂)两辆重型半挂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