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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邓友根、邓菊根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邓友根,邓菊根,赵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9815-3。被执行人:邓友根,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菊根,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赵生根,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银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友根、邓菊根、赵生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友根、邓菊根、赵生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友根、邓菊根、赵生根银行存款、收入94010.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