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丽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187号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群星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梁珊珊。委托代理人吴开征、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丽花。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丽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韦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