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范江平与张建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范江平。被告张建中。委托代理人张守兆。委托代理人赵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江平诉被告张建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