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勃莱格齿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希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振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勃莱格齿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莱高速路口南400米。法定代表人:王节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勃莱格齿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商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