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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雄伟与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伟,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李雄伟。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雄伟被告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贺德成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