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雄伟与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伟,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李雄伟。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雄伟被告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贺德成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