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立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立催字第2号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甫,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昌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402000512492****,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朝阳家用电器商行,付款行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湖支行。收款人为江西德仁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南昌银行洪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付志英审判员 俞志翀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