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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银转与莫艳兰、吴树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转,莫艳兰,吴树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668-2号申请执行人:黄银转,女。被执行人:莫艳兰,女。被执行人:吴树钊,男。申请执行人黄银转与被执行人莫艳兰、吴树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85000元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法可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