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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朱卫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42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大妙,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卫国,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