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行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龙(伦)俊、魏秋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龙(伦)俊,魏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行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执行人郭龙(伦)俊,务农。被执行人魏秋香,务农。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郭龙(伦)俊、魏秋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龙(伦)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有帐号为62×××55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人民币16187.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龙(伦)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账号为62×××55内的存款117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代理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