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70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凤溪镇。委托代理人:罗志宏,巴中市巴州区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谯某某,男,生于1969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凤溪镇。委托代理人:谯某甲(谯某某之父),男,生于1946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凤溪镇。委托代理人:梁金荣,巴中市巴州区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诉被告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志宏,被告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谯某甲、梁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6月在凤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此后一同到广州务工就共同生活,1998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3月4日生一男孩谯甲某,已满17周岁,在外务工;2000年11月27日生育次女谯乙某,现在凤溪小学读书。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从2008年9月起到现在已有7年多时间不联系,夫妻之间分居分食,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如果原告不把我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付清,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1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1998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1998年3月4日生育子谯甲某(在外务工),2000年11月27日生育女谯乙某(读初中,随被告父母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彼此性格不和,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并于2008年9月双方分居分食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两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因原告未履行协议内容中抚养费的给付而致调解协议未生效。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近20年,并养育2个子女,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正确面对,为了家庭积极进取,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就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