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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贾苏静与张小飞、张小洪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苏静,张小飞,张小洪,王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贾苏静。被执行人张小飞。被执行人张小洪(又名张小红)。被执行人王兴福。申请执行人贾苏静与被执行人张小飞、张小洪、王兴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支付130000元,律师费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5000元(暂定),诉讼费1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苏静与被执行人王兴福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