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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红宇与李少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红宇,李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胡红宇。被申请人:李少国。申请人胡红宇与被申请人李少国因发生交通事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少国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担保人李雷自愿以其所有的人民币2万元为申请人胡红宇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红宇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少国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李雷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人民币2万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童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