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2015年6月17日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维、于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网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刘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4年我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被告刘某失踪。2014年10月2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特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刘某失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刘某离婚,诉讼费用由我承担。被告刘某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与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4月,被告刘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另查明:2014年10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特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刘某失踪。再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无共同财产分割。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特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扶养照顾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本案被告刘某婚后离家出走,未与原告程某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本院已依法宣告其失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程某提出离婚请求,已具备法定离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8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红人民陪审员张维人民陪审员于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冰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