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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8日。被告:昝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0日。本院在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