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8日。被告:昝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0日。本院在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