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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冷俊芬与李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869号申请人冷俊芬,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被申请人李翔,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355号。负责人赵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冷俊芬因急需医疗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3万元。冷俊芬自愿以其川KBZ7**号车为该申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冷俊芬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冷俊芬所属的川KBZ7**号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茜(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