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诉徐关保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徐关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达光,常务副总。委托代理人肖太勋,湖南省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关保,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工。委托代理人黎志文,湖南省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关保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谌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