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五四与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唐五四。被告陈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五四与被告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五四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