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金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负责人李玉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波,员工。被告金艳,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