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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田彦虎与张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虎,张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田彦虎,男,生于1964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汉德,男,生于1974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彦虎与被告张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彦虎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