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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高禄秀白某甲,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高家洼村。被告陈伟新白某乙,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禄秀白某甲与被告陈伟新白某乙健康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禄秀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50元,由原告高禄秀白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晨希(2015)横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白存金,男,汉族,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洼村82号。被告白云飞,男,汉族,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洼村68号。本院在审理白存金白云飞健康权一案中,原告白存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白存金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白存金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晨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