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方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方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剑门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辉。委托代理人:XXX,该社柳沟信用社主任。被告:赵方云,男,生于1966年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方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蒲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