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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铁群诉河南省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胡长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铁群,河南省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胡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吕铁群,男,汉族,1963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胜,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长俊,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省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胡长俊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胡长俊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