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69~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某倩、刘某敏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马动力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刘XXX,深圳XX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69~1270-1号申请执行人罗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申请执行人刘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被执行人深圳XX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罗XX、刘XX与被执行人深圳XX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XX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5)184、18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XX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9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