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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毛锡瑜、周娟芬与浙江金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锡瑜,周娟芬,浙江金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毛锡瑜。原告:周娟芬。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忠阳、吴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安桥。委托代理人:王嘉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锡瑜、周娟芬诉被告浙江金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锡瑜、周娟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锡瑜、周娟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锡瑜、周娟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毛锡瑜、周娟芬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