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熊少兵与周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少兵,周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少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翠红,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红新,鄯善县火车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熊少兵与被上诉人周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少兵及委托代理人刘翠红、被上诉人周世峰的委托代理人吴红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21日,被告熊少兵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今借周世峰现金96000元。借款人:熊少兵,2014年9月21日”。被告对借条的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内容是原告写好后让其签名。对借款的用途,被告的陈述与证人一致,即:参加向伟组织的赌博的场子,带去的钱输完后,有人主动借钱��其赌博,最后借款加起来打了一个借条。被告认为是赌债,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借款96000元,提供了由被告签名、捺印的欠条,被告认为借条不合法,是赌债,对此被告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两位证人均不知道被告给原告打欠条的具体情况,公安卷宗内,张瑞鹏、权禄的笔录中,陈述了自己参加赌博的情况,向伟的笔录中,陈述了组织赌博的情况,向伟只认可给他人借款几千元,且没有附加条件。现吐哈公安局对该案件的调查没有最后定论,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欠原告的款为赌债。即使如被告所述,其债务也并非是赌债,而是向他人借款赌博。赌博违法,但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并不违法,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赌博还是用于其它事项,由借款人自己决定,只要借款的事实存在,借款人就应当偿还借款。综上,被告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熊少兵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世峰借款96000元。宣判后,熊少兵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2015)鄯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事实借贷关系,96000元借款实为赌债,该借条是在被上诉人胁迫下写的应属于无效。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违法的实质,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债务是赌债,因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2、即便不是赌债,从庭审中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以及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是明知上诉人是在赌博,而将钱借给上诉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被上诉人借钱给上诉人参加赌博,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还可将赌资依法没收。可原审法院���事实和该证据而不顾,武断的进行判决,该判决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不公。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周世峰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熊少兵于2014年10月23日向吐哈油田公安局治安支队反映情况时,在赌博组织者及参与者中均未提到周世峰。2014年11月10日在吐鲁番地区吐哈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受询问时,也未提到周世峰。另,周世峰在一审的诉求是:请求熊少兵偿还借款9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熊少兵是否应当归还周世峰的96000元。根据二审调查,熊少兵于2014年10月23日向吐哈油田公安局治安支队反映情况时,在赌博组织者及参与者中均未提到周世峰。2014年11月10日在吐鲁番地区吐哈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受询问时,既未提到周世峰,也未提到因参与赌博欠周世峰的钱。熊少兵上诉称,与周世峰之间根本不存在事实借贷关系,96000元借款实为赌债,借条是在周世峰胁迫下写的应属于无效。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熊少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熊少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昳 华代审判员 南 斐代审判员 张 婷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阿迪拉·艾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