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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博与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89号原告高博,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苗敏(原告之母),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17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博与被告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高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